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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来源:石家庄日报 编辑:李想 2012年02月17日 10:14:23 打印

导读: 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月起实施。《规定》指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期限备案。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罚款。

  经营者须向商务部门备案

  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月起实施。《规定》指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期限备案。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罚款。

  社区要提供回收场地

  省商务厅有关人士介绍,近些年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但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部分单位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

  经营者应领照备案

  《规定》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备案。

  为保障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规定》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不得噪声扰民,确保一个和谐的回收过程;为了保护环境,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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