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闻网讯6月7日,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廊坊市效能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廊坊市效能建设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市机关单位贯彻执行。今后,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实行严格问责,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推进干部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该《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问责情形涵盖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6大类24种情形。
问责方式包括: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要从重问责: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此外,《办法》指出,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我市首次出台效能建设问责办法,《办法》对实施问责的对象与情形,问责方式与责任划分,问责实施主体及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可操作性强。《办法》的出台,为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常态化问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干部责任意识,深化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促进投资发展环境优化,更好地服务廊坊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