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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抑制六大行业产能过剩详细政策

来源:中财网 编辑: 2009年11月05日 08:57:00 打印

  ●钢铁: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
  ●水泥: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
  ●平板玻璃: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时间表
  ●煤化工: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
  ●多晶硅: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风电设备: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转发各省区市、部委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目前我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的产能过剩矛盾十分突出,为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引导新兴产业有序发展,必须尽快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以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


  《意见》对上述产业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导向。


  对钢铁业,《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


  对水泥行业,《意见》指出,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各省(区、市)必须尽快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


  在平板玻璃行业,对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各地方一律不得备案。各省(区、市)要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时间表。


  在煤化工行业,《意见》要求,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


  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风电设备整机制造厂,今后将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此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为实现以上目标,《意见》提出,今后将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环境监管,并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同时也不得通过企业债等方式融资。


  《意见》还要求地方政府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积极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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