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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屋“养老钱”由业主大会管理

来源:石家庄日报 编辑:豫言 2012年02月01日 11:37:42 打印

导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于今年起开始施行。该细则的实施将有效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该细则规定,除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不交存维修资金外,其他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为确保专项资金的收取,该细则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而对于公有住房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同时,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并由业主大会管理

  据介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讨论后,并委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专业素质的单位及人员对账目进行管理。如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账目管理单位须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须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而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将属售房单位所有。

  此外,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公用设施维修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按照该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须定期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均由相关单位承担,而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同时,明确了楼房内的公用设施维修费使用,规定楼房内共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而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对于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维修、改造等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此外,该细则还明确规定的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该细则对闲置资金的利用做了规定,指出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的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如未成立业主大会,则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同时,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如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须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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