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解读
核心提示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发挥环境保护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中的能动机制和杠杆作用,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度融合发展。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为实现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控制总量 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一五”期间,我省高度重视环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连年下降。截至2010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目标。“十二五”时期,环境质量改善难度加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此,近日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把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中之重,坚持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结构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如何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根据《规划》,推进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我省将实行全过程控制。从源头预防上促进减排、从全过程监管上保障减排、从末端治理上落实减排,我省将强化结构减排,落实工程减排,完善管理减排,依靠科技减排。
过去五年,“双三十”示范工程成为我省推进节能减排的龙头。“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强化示范带动作用,重新选择能耗高、排放量大的30个县(市、区)和30家企业,深化拓展“双三十”示范工程。严格重点行业准入,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优化行业结构;提高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减排绩效,我省正在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十二五”时期,我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在原来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基础上,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对此,《规划》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
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协同减排,将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确保到2013年,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5%,到2013年底,省级重点镇和目前人口1万人以上的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加大现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规范管理力度,到2015年,污水处理设施平均负荷率达到80%以上;推进升级改造,增强重点流域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功能,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均达到一级标准;扩大再生水应用,到2013年底,设区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分别达到50%和20%以上。同时,推进皮革、医药、农副食品加工和化学原料等水污染重点排放行业的减排,狠抓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稳定达标;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推广测土施肥方法,从源头减少农业生产化肥施用量和流失量,在重点区域、流域实施农业面源总量控制试点示范。
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联合减排,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突出结构调整与保障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全面推进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业政策,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工程建设。加强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基本形成以削减火电行业排放为核心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以削减机动车排放为核心的城市氮氧化物防治体系;根据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要求,在我省环京津区域逐步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和城市扬尘的控制,颗粒物严重超标的城市要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烟尘、粉尘排放污染防治措施。
改善质量 保障饮用水安全,解决突出污染问题
近年来,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质量仍然非常脆弱,设区城市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仍然较高,一些达标城市接近标准上限。面对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提出的更高要求,《规划》明确,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解决重点流域、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环境质量。
力促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将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到2015年,全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达到37%以上,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到2015年,11个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现全指标监测分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定期监测的比例逐年递增3%;在全国率先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监察制度。集中力量解决子牙河等重点水系水环境问题,改善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实施跨界断面考核和生态补偿制度,确保全省跨界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加强沿海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空间管制,重点对沿海地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海岸线、近岸滩涂及沿海湿地等,采取全面恢复、治理、保护和建设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落实省渤海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建立污染防控体系,提高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
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实施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落实京津冀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总体要求。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在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等区域统筹重点行业发展,控制大气污染蔓延,提升宜居生活水平。全面开展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监测。力争在2015年前,秦皇岛、承德两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面启动和规范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开展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控制,在石家庄、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5个环保重点城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
此外,还将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创建宁静社区;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开展土壤污染修复,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推进生态建设 强化生态保护,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当前,环境容量已成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环境管理成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推进生态河北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势在必行。《规划》提出,我省将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优化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和冀中南经济区等区域生产力布局;对冀北高原山区、冀西山区等限制开发的功能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投入力度;对各级各类自然资源等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和基本农田等禁止开发的功能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妥善安置生态移民。
划定聚居环境维护区、自然生态保育区、食物安全保障区、资源开发引导区等省环境功能区划。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在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构建环首都生态安全体系;在沿海经济隆起带加强滩涂、重要湿地保护,形成海洋生态带;综合整治矿业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到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40%以上;“十二五”期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0000平方公里。推进生态示范建设,将生态市、县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到2015年,全省保护区面积力争达到80万公顷以上;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趋势,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丧失流失,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定期发布省受威胁动植物“红色名录”。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民的身体健康、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变“脏、乱、差”的面貌,我省提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水平。到2015年,完成20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治理种植、养殖业生产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秸秆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到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控制水库网箱养殖规模。
加大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农村工矿污染,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后的遗留污染治理。
加强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环保能力建设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利剑”,将剑刃磨快,才能更好地治理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省以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环境预警与应急为重点,实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由常规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注重硬件向全面提升、由齐头并进向重点扶优的转变,全面提升环境保护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到“十二五”末,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实现全面达标;拓展环境监测项目,重点加强近岸海域、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有机污染物、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建设,形成跨区域空气联合监测能力,在石家庄市新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超级站;推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
到2015年,实现环境监察执法从末端向全方位执法的转变;增设生态监察、重金属监察专门队伍;将环境监察队伍向乡(镇)、街道延伸,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同时,我省还将强化环境科技支撑,建设环保科技示范工程,加快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环保人才培养水平,培育高端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