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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兼并重组意见难出台 体制和多方利益受考验

来源:搜狐财经 编辑: 2009年11月12日 09:02:00 打印

  11月10日,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消息称,已就初步制定的《钢铁行业准入条件》和《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于11月6日召开意见座谈会。


  不过,酝酿中的《指导意见》,至今依然“犹抱琵琶半遮面”。


  针对该文件可能本周内就将出台的消息,11月11日,参与《指导意见》制定的一位权威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年底前出台都够呛”。


  据了解,之所以涉及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出台难度更大、至今迟迟未能敲定,与钢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体制和利益挑战更多有关。


  “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简单一竿子打下去就能完成,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解决。”一位参与上述会议的专家告诉记者,“我们确实要对目前联合重组困境何在做深入全面的分析。其根本还是在于利益——税收、权力、企业的社会问题等,是体制问题。如果体制和机制不改,就不会有突破。”


  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这也正是年初《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为这份“指导意见”定下的基调。


  除了涉及重组的财税利益分配、资产划拨、债务核定和处置等体制性障碍,需得到消除之外,钢企集团化发展和实现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也是行业重组的关键词。


  根据《指导意见》,重组预期之一,是重点培育3-5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积极推进6-7家具有较强实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战略性兼并重组。


  追求体制性“破障”的同时,关于重组方式从“兼并”到“联合”的界定,成为此次座谈会上引发关注的话题。


  有与会者提出建议,《指导意见》文稿中的表述,应该以“联合重组”代替“兼并重组”。上述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兼并一词,显得单一而狭窄,联合则涵盖面更广,因为联合也可以包括兼并。”


  某次大型工业展览会的宝钢展台上,记者注意到,一份宝钢制作的推介材料,扉页标题为“宝钢入主宁波钢铁”,“入主”二字被翻译成“takecontrolof”(控制、掌控)。优质企业在重组上的强势感一览无遗。


  在河北钢铁的一位高管看来,这一修改虽未必形成实质性效果,但是至少能“安抚情绪”。


  近年来的“联合重组”案例中,业内普遍认为,河北钢铁在合并后产供销、人财物的一体化进展值得认可,山东钢铁追随这一范例也颇有成效。但如鞍本等整而不合者的案例,却还是占了大多数。


  一家大型国有钢企的总工程师向记者表示,联合重组还是应以国家政策鼓励为辅,企业市场自身意愿为主。


  “从企业而言,兼并重组是一个风险极大的决定,双方在战略方向、管理理念、产品结构、企业文化等方面可能根本不同,需要很长的磨合期。”该总工程师表示,“重组的指导思想,应以双方战略是否一致、文化是否相容考量。合并后1+1必须大于2才可行,等于2也不能做。”


  目前,河北钢铁正在进行旗下三家上市公司的整合,以深化重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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